《广告法(修订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未经用户同意,不得向手机发送广告
有律师称,执法部门不明确,且处罚依据不是《广告法》,而是电信行业的一些条例,最终可能变成行业管理
近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,对《广告法(修订草案)》征求意见稿(以下简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,公开征求意见。针对越来越多的手机广告,“征求意见稿”拟规定,未经允许不得向手机发送广告。此外,“广告荐证者”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。律师说,这意味着“明星代言奶粉,得先给自己孩子吃”,产品出了问题,也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“明星代言奶粉,得先给自己孩子吃”
据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以下简称《广告法》)9年前开始施行。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,目前广告发布形式多种多样,一些法律条文略显简单,已经无法有效监管广告市场,此次修改正是考虑到这样的因素。
记者对《广告法》和“征求意见稿”进行了对比。其中在第二条中,“征求意见稿”引入了“广告荐证者”这一概念,并解释为,“广告主以外的,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”。
根据“征求意见稿”,“广告荐证者”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。“这意味着,明星代言一款奶粉,就得先给自己的孩子吃。”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永祥说。
之前,对于产品出问题后,代言明星是否要承担责任,法律界也存在不同意见。徐永祥认为,代言的明星应承担责任。“如果产品有问题,明星利用其自身效应,会扩大不合格产品的影响面。”
“征求意见稿”还规定,“广告荐证者”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,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;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
我就向你发短信,你能把我怎么样?
用手机的人,几乎都被“垃圾短信”骚扰过。在记者采写这篇稿件的4个小时里,就收到了5条短信,内容涉及售楼、贷款、培训。
2月18日,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张峰发布了这样一组数据:2013年以来,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清理关停了违规短信端口7万多个,拦截垃圾短信超过了100亿条,处理违规个人号码6.5万余件次。
昨天下午,一房地产销售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商报采访时说,“对于房地产商,短信和直接致电仍旧是最有效的广告形式。”他也经常向有装修需求的业主发送短信,即使法律出台对市场影响也不大。此次的“征求意见稿”,对这种广告作了制止性规定: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,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,不得向其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。不过,“征求意见稿”中对垃圾短信的监管很让人费解:“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。”在徐永祥看来,这打了折扣。“执法部门不明确,而且处罚的依据也不是《广告法》,而是电信行业的一些条例,最终可能变成行业管理。”
未成年人媒介不得发布医疗、游戏广告
一个月前,江苏泰州的一个小学生让户外广告成了焦点。根据网友发布的截图,这个小学生给市长写信,称由于林志玲代言的广告太性感,其看后无心学习,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厉害,做作业不专心。保护未成年人,在“征求意见稿”中也有明确规定: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、频率、频道、节目、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、医疗广告、医疗器械广告、网络游戏广告、酒类广告――比如,那些少儿电视频道。此外,广告主还不得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,不得利用中小学生、幼儿的教科书、教辅材料、练习册、校服、校车等发布广告。如若违反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,没收广告费用。情节严重的,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,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,直至吊销营业执照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,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其他规定:烟草广告
禁止在各类等候室、影剧院、会议厅堂、体育比赛场馆、图书馆、文化馆、博物馆、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、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烟草广告,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名义、形象。
教育、培训广告
不得有下列内容:保证升学、考试通过,保证获得学位学历、合格证书,或者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其他保证性承诺的。